自然資源部將“增存掛鉤”寫入節約利用土地規定
7月30日,自然資源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自然資源部規章全面清理工作情況。
據了解,按照7月24日公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自然資源部首次對自然資源管理領域現行有效的52部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最終,自然資源部決定廢止8部部門規章,并打包修改15部部門規章,內容涵蓋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增存掛鉤”機制和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等多個方面。
據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介紹,自然資源部決定廢止8部部門規章以深化自然資源改革,具體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耕地占補平衡考核辦法》、《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其中,在回答記者關于廢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的相關問題時,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副司長李維兵表示,今年五月,黨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融合為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多規合一”。按照“多規合一”要求,各地不再新編和報批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自然資源部目前已經正在抓緊推進全國、省級、市縣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規劃期至2035年,展望期至2050年)。今后工作中,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的上述規劃統籌為“國土空間規劃”,因此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被國土空間規劃代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辦法》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自然資源部后續將出臺新的部門規章,規范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李維兵表示。
而在自然資源部打包修改的15部部門規章中,據魏莉華介紹,包括修改《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的9個條款,主要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要求,便于更多的土地調查單位參與承擔國家土地調查任務。修改《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的13個條款,主要是把自然資源部組建后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面多項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做法上升為規章;修改涉及地質災害資質的3個辦法的12個條款,主要是簡化優化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申請程序和材料;修改《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的18個條款,主要是落實地質災害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的合并,切實為礦山企業減輕負擔;修改《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的4個條款,《海洋觀測站點管理辦法》的7個條款,主要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將前置審批改為事后備案的要求。打包修改的15部規章,主要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舉措。
其中,將實踐中施行效果較好的“增存掛鉤”制度和“全域國土綜合整治”上升至部門規章層面,值得關注。
“增存掛鉤”制度,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分解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應當與盤活批而未供和處置閑置土地數量相掛鉤,對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數量較多和處置不力的地區,減少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安排。這一制度,將土地利用效率與分配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相掛鉤,被認為從機制上促進了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有分析人士指出,“增存掛鉤”制度的穩固落實,將有利于推進集約節約用地,抑制地方城市發展的擴張型路徑依賴,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穩定房地產市場的土地供給的作用。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還將通過全面修訂整合出臺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自然資源聽證、自然資源信訪、自然資源執法等綜合管理方面的部門規章,廢止相關的舊規章,從規章制度建設上謀劃布局,推動發生職責重構的“化學反應”。同時,結合《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的修法進程,重新制定全面修訂一批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