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審批制度迎來重大調整
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68號令、第69號令,修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進一步簡化審查內容和審批程序,減少審批要件,提高審批效率,提升用地服務保障水平,用地審批時間預計可縮短一半。新政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建設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審批制度迎來重大調整。近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68號令、第69號令,發布《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第68號令)和《關于修改〈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第69號令),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對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進行改進優化,進一步簡化審查內容、審批程序,減少審批要件,提高審批效率。
在12月13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土資源部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以用途管制為核心、以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為主要內容的現行建設用地審批制度,在保障發展需求、嚴守耕地紅線、維護群眾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長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著審查內容重復、時序結構不盡合理、捆綁審查事項多、報件準備周期長、標準化程度不夠等問題。此次對土地審批制度的改進和優化,主要是落實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按照“明確定位、突出重點,系統梳理、減少重復,統籌銜接、強化協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通過去枝強干、調整時序、簡化內容、優化流程等,實現建設用地審批“材料簡化、時間縮短、難度降低”的目標。改進和優化后的用地審批流程,進一步減少了前后、上下的重復審查流程,簡化了申報要件,縮短了組卷時間,降低了報件難度,從而有效提高審批效率。預計改進后的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從組卷到完成用地預審,時間可縮短至原來的一半。此次調整和優化,進一步強化了實質性審查責任,有利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據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主要作了4方面修改:一是簡化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不再要求建設單位對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進行說明,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和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材料;二是調整項目建設依據,要求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建設項目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需核準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或產業政策的文件;三是簡化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提交的材料,僅要求提供規劃修改方案,不再要求提交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等材料;四是在調整簡化用地預審審查內容的同時,提出需要進行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的情形及審查要求。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一是調整優化建設項目用地申報內容和要求,簡化“一書四方案”;二是全面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程序,用地申報時不要求明確具體位置,同時簡化用地申報內容;三是增加先行用地辦理條款,并對適用范圍、申請條件、報批期限等作出規定,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及時用地。
《關于改進和優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的通知》明確改進和優化的審查事項共7項,包括簡化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的審查,簡化對補充耕地和征地補償的審查,改進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審查,改進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審查,合并開展項目用地踏勘論證和節地評價,改進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適當縮小用地預審范圍。同時,還從強化實質性審查責任、提高審查報批規范化水平、完善綜合監管體系、提升服務能力等方面,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查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提升服務保障水平。
據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新政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